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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侦探公司电话: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哪些途径?

文章出处:本站| 责任编辑:上海调查| 人气:12| 发布日期:2025-12-08

一、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哪些途径

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庭证据取得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七条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证据收集的方式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侦探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

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侦探。

3.辨认。

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

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

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

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侦探无权进行勘验。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

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

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

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

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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